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筹办营业执照
(一)外经贸局签署同意转型意见
办理部门:市、县(区)外经贸局加工装配管理科(股)
咨询电话:2233029、2224184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由来料加工企业提出转型申请,经原签订来料加工协议的各方确认,各级外经贸局加工装配管理科(股)核实并签署同意转型意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工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部门:市工商局外资科或各县(区)局登记注册窗口
咨询电话:2898721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签署同意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的申请
3、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4、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外经贸局办理同意转型手续
办理部门:市、县(区)外经贸局加工装配管理科(股)
咨询电话:2233029、2224184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的申请(负责人签字盖章)
(2)《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申请表》
(3)原来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经贸局办理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批文和批准证书
办理部门:市、县(区)外经贸局外资审批科(股)
咨询电话:2231640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4、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成员签名)、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国投资者经公证和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9、环保审批文件
10、场地证明(国土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11、《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申请表》
1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工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筹办)营业执照
办理部门:市工商局外资科或各县(区)局登记注册窗口
咨询电话:2898721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属前置审批项目先到环保、消防、新闻出版、发改、食品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立项手续;原地转型可使用原前置审批文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其他有关文件
备注:如未能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文件或不具备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企业需申请筹办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由投资人签署的筹办申请书。
前置审批项目:
(一)环保局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企业生产地点、规模、内容、工艺、设备及排污状况等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应携带有效证件及资料到环保部门办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手续。若经营范围、规模、生产地点、工艺流程、排污状况等发生了变化的,则需要重新进行环境评估,新办《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办理部门:监督科
咨询电话:2167977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需补充以下材料:
(1)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名称变更申请
(3)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任命书等)
(4)工商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书
(5)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属于电镀行业入园整合的电镀加工企业必须按入园工作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否则不予以变更排污许可证。
2、新办《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县、区企业,须有县、区环保局签署意见)
(2)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名备案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复印件
(4)竣工验收报告
(5)建设项目审批文复印件
(6)验收后水质监测报告1份
(7)废气监测报告1份
(8)噪声监测报告1份
(9)排污单位厂门、处理设施、排污口[全貌、主要设备]照片各1张
(10)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11)环保设施操作规程1份
(12)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固废合同在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建议可不再提供]
(13)环境保护“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14)环境保护“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复印件1份
(15)治理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及技术评估意见
(上述材料如在申请临时证时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二)消防局
办理部门:惠州市公安消防局、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
咨询电话:2898735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审核、验收)
30个工作日(备案)
1、劳动密集型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转型后如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者使用性质变更,且其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企业应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1)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企业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申请书、委托书
②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③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④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⑥消防设计文件
⑦图纸资料
(2)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企业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申请书、委托书
②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③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⑤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⑥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⑦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⑧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⑨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⑩图纸资料
3、来料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在转型过程中,如果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消防设施等无改变,但需更改企业名称的,需持有效证件到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企业需提供资料:
(1)变更申请书(需说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厂房结构、消防设施等无改变,并盖建设单位公章)
(2)原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消防行政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图纸资料
(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办理部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
咨询电话:2808034
印刷类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需持有效证件到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按照新设立印刷企业类型的程序提交资料。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企业
审核事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业暂行规定》。
行政许可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呈省新闻出版局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1)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2)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5)董事会人员名单
(6)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书
(7)印刷设备清单或设备投资清单及购置计划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四) 发展和改革局
涉及国计民生、基础设施产业和产业政策限制类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需报发改部门核准。
办理部门:工业科
咨询电话:2808013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书
2、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合同由合营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3、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各县(区)发改部门关于设立“三资”企业的请示
5、各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须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的厂房、场地情况证明及其属地管理部门审核的意见
7、环保部门的批文(正本),涉及化学危险品的项目,须提供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正本)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涉及药品生产企业,如存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办理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咨询电话:2873609(安监科)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药品生产企业)
1、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内容变更):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
2、企业负责人变更:
(1)企业申请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简历、学历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6)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3、其他许可事项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新建车间、改建车间),请参考省食品药监局网站“办事指南”项下《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审批》(网址:www.gdda.gov.cn)。
涉及保健品生产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如存在变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人、负责人等)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审批。
办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处
咨询电话: 2873606(保化科)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工商部门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二、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质监局相关业务科室
咨询电话: 2898750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经贸局办理项目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A4)
2、外经贸局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
3、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A4)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A4)各一份(身份证和通行证需正反面复印)(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港澳人士: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5、填写申请表,表上加盖公章
备注:企业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时候,请向质监局服务窗口咨询有关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计量器具检定等国家强制要求办理的事项。
(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企业需提交工商局出示的核准注销通知书
2、填写申请表
3、退回原《代码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及数字证书(或IC卡)
三、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一)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部门:国税局大厅
咨询电话:2828674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如: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薄、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章程/协议及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人股东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等;
5、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书;
6、外经贸局批复;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二)地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部门: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12366-3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变更合伙人、投资者及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报告/章程/协议及新合伙人或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自然人股东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等;
5、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书
6、外经贸局批复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
办理部门:外汇管理科
咨询电话:2380805
办结时限: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天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除外)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审批表(在外汇局领取,企业法人签名,盖公章)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1-7项提供原件,3-7项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部门:惠州检验检疫局 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 2778840 2778841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出变更,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及换证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成功后打印《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备案证明书
3、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备案证明等)
六、海关注册办理电子口岸、备案及办理来料加工企业保税设备结转手续
(一)新企业设立
受理部门:风险管理科(企管组)
咨询电话:3174927
企业在取得外经、工商、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批准后可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新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后,旧企业编码可保留3个月。上述具体业务办理应按照《深圳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关调〔2005〕492号)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不作价设备的手册备案手续或者减免税项目确认的备案手续。
(二)办理设备结转手续
受理部门:加贸一科 咨询电话:3174827
红海办事处 6612437
驻淡办综合业务科 5559517
企业申请设备结转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1、企业申请设备结转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申请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各填写一份)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设备从境外申报进口(或结转进口)时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单证及复印件
5、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6、《征免税证明》
7、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或设备在境外进口时已效验有关许可证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手续
受理部门:加贸一科 咨询电话:3174827
红海办事处 6612437
驻淡办综合业务科 5559516
1、企业办理设备补税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1)受理通知书
(2)报关单复核表
(3)设备原进口报关单
(4)发票
(5)相关许可证件
2、企业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1)企业设备《登记手册》
(2)原进口设备报关单
(3)《设备解除监管申请表》一式两份
(4)《设备解除监管证明》一式两份
(5)补征税后的税单
(6)《审核作业表》
七、外经贸局批准法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合同
办理部门:市、县(区)外经贸局外资管理科(股)
咨询电话:2233031、2206674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签订第一个加工贸易合同):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核表(A类企业仅提供电子数据)
2、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A类企业仅提供电子数据)
3、出口成品及进口料件消耗清单(A类企业仅提供电子数据)
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5、如涉及特种行业、设限管理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6、首次办理增加: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电子数据录入(两种方式:○1通过企业端发送,○2通过录入端发送)
8、项目批文、合同及章程正本
9、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10、社会保险正本及复印件
11、进口设备清单、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附正本核对)
12、提交市环保局出具的环保验收有效批复文件
八、海关合同备案及余料结转
(一)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手续
受理部门:加贸一科 咨询电话:3174825
红海办事处 6612437
驻淡办综合业务科 5559516
1、非联网企业向备案部门申请首份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单证:
(1)《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随附料件、产品清单(正本)
(3)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首份合同必须提供正本,非首份合同的提供复印件)
(4)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合同清单
(5)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印章的手册
(6)国家限制或控制加工贸易项目的许可证件
(7)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8)《单耗申报单》
尚未应用加贸平台的企业还须提供:
(9)海关核发的《报关凭证清单》
2、联网企业申请首份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部门加注意见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申请表》
(2)联网监管申请报告
(3)转型相关批文
(二)办理保税货物结转手续
受理部门:加贸一科 咨询电话:3174828
红海办事处 6612437
驻淡办综合业务科 5559517
企业应申请余料结转并提交以下单证:
1、《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请表》(一式两份,已经过上述加贸部门报核确认,并加盖确认章)
2、企业拟办理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标明序号、名称、数量)
3、剩余料件结转双方手册、报关单
(三)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1、非联网企业申请报核需提交以下单证:
(1)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所有续本和分册)
(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含深加工报关单、剩余料件结转报关单、内销征税报关单等)、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
(3)税单(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5)涉案合同应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放弃保税货物的,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单证或监销证明
(7)《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8)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商务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的证明文件;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9)申请核销遗失手册的,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2、联网监管企业申请报核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1)电子报文资料:联网监管企业应按海关规定的报文格式,定期把规定时间段内保税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报关、损耗量以及库存等情况向海关发送报核申请
(2)书面资料:填报《深圳海关联网企业报核申请表》、《联网企业边角废料申请表》,提供报核时间段内的所有按章征税的税单及其他有关报关单证
九、外经贸局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协议终止手续
办理部门:市、县(区)外经贸局加工装配管理科(股)
咨询电话:2233029、2224184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终止协议书
3、设备处理情况清单
4、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5、核销申请表
十、工商局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工商局外资科或各县(区)分局登记注册窗口
咨询电话:2898721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注销申请登记表
2、终止协议(合同)书
3、外经部门的批准文件
4、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
6、营业执照及企业印章。
十一、税务部门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税务注销登记
(一)国税局办理来料加工企业税务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国税局办事大厅
咨询电话:2828674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来料加工企业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发票
5、要求出具清算报告
6、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二)地税局办理来料加工企业税务注销登记
办理部门: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12366-3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来料加工企业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发票
5、要求出具清算报告
6、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十二、海关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注销登记
(一)办理来料加工企业协议终止、编码注销
受理部门:风险管理科(企管组)
咨询电话:3174927
企业申请办理终止、注销提交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终止协议书批复》
2、设备登记手册、设备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口设备解除监管证明等
3、该协议项下所有手册核销资料
4、《审核作业表》
(二)上述保税加工业务除企业注册登记外均实行业务主办制,原则上企业就地转型各主管海关应按照企业原管理类别简化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检验检疫局办理原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备案手续
(一)办理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出具《检验证书》)
办理部门:惠州检验检疫局 机电科及各办事处
咨询电话:0752-2778863 2778864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报检单
2、旧机电备案书
3、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解除监管批准(申请)文件复印件
6、进口设备之协议
(二)终止备案手续
办理部门:惠州检验检疫局 综合业务科
咨询电话:0752-2778840 2778841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申请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终止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登陆步骤和新企业备案一致)
2、外经贸局关于企业终止的相关批复文件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筹办转正式营业执照
办理部门:市工商局外资科或各县(区)局登记注册窗口
咨询电话:2898721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筹办转正式营业执照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来料加工企业的注销时间)
3、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的复印件(消防、环保等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五、其他业务办理项目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来料加工企业申请原地不停产转型,需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科
咨询电话:2898763、2181210
初审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1、变更单位名称、隶属关系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资料清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四份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核实意见
2、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资料清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四份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核实意见
3、变更经济类型,或因行政区域调整,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地名更改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单位地址与企业实际不符,需申请变更单位地址的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资料清单
(2)申请报告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核实意见
4、原有生产、储存设备设施不发生变动,仅通过调整生产工艺增减产品品种,需变更许可范围的
(1)申请资料清单
(2)申请报告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申请书
(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6)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5、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设备设施后,需变更单位地址或许可范围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手续后,按照首次申请的具体要求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交通运输局
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企业类型是外商独资或合资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审批立项方可申请许可;企业类型是国内全资法人的,经营者申请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由县(区)交通局负责许可,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许可。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投资者的企业或台商和外国人投资企业)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立项:
受理单位:县(区)交通局、市交通管理总站、市交通局直属分局
初审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陆路运输管理科
咨询电话:2829696
初审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经营年限3 个方面的内容。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必须根据申请书申请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经营、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3)提交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有股东变更、增加投资等情况的企业,应将变更批文一同提交。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提供企业投资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投资各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5)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银行开出,标题为资信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存款额度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必须足够证实企业的相应投资能力。
(6)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且满一年以上,有增资的企业可提交增资前注册资本百分百到位的验资报告。
(7)企业办公、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除已取得省以上交通部门立项批文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省厅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局(陆路运输管理科)许可。
受理单位:县(区)交通局、市交通管理总站、市交通局直属分局
许可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陆路运输管理科
咨询电话:2829696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经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国土资源局
来料加工企业已购土地的,在办理原地不停产转型的过程中,需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办理部门:国土局相关科室
咨询电话:2898729
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3、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限委托办理)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代理人身份证(限委托办理)
7、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事业代码证副本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
9、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10、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原件)
11、宗地图(原件)
12、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
13、外经贸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14、建设用地红线图
15、有关税费凭据
(四)房产管理局
来料加工企业已建厂房的,在办理原地不停产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部门:位于陈江、水口、马安、横沥、小金口、潼侨等办事处、镇范围内的房地产,到各辖区房管所办理,除此之外凡惠城区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到惠州市江北34号小区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交易大厅办理。
办理流程:房屋测绘(9、10号窗口)→交易中心受理(26号窗口)→审核→缴费(1-4号窗口)→领证(24、25号窗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惠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权证》[整栋楼的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房屋测绘面积成果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注:凡提交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
(五)财政局
办理部门:财政局工贸外经发展科
咨询电话:2881856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可为复印件)
1、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可在惠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或到财政主管部门领取)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业务事项
办理部门: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关系科2-4号窗口(三楼)
咨询电话:2789225
办理时间:每一年度检验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办结时限:十个工作日后领取年检结果,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需提交资料:
(1)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申请,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出具相关用工资料:①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原件);②在职职工工资表(上年度1月份、12月份、申报当月的上月共三个月工资表会计原始凭证或传票原件);③本年度劳动年审手册(原件);
备注: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①《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通知书》;②工商营业执照;③组织机构代码;④有关成立文件。
2、办理用工备案和终止用工备案
办理部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力管理部(二楼)
咨询电话: 2789351 2789325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 用工备案必送材料:
①《广东省用人单位备案资料登记表》一式三份
②《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发送到电子邮箱huizhoujiuyebeian@163.com中或在办理时提交)
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④本市户籍员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⑤员工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需提交1寸近期彩色证件相片
(以上表格可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sbj.huizhou.gov.cn下载,填写时请先阅读其中的“模板说明”。)
(2) 终止用工备案必送材料:
①终止用工人员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②《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
③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一份(需单位盖章、个人签名)
备注:
(1)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用人单位新招用或续聘员工后,30日内需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需办理终止用工备案。
(2)收费事项:收取用人单位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免费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3、办理劳动年审
办理部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一楼)
咨询电话:2789361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 新申报劳动年审的用人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上年度已年审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动年审手册》
(2)《广东省用人单位备案资料登记表》、《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各一份(二楼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力管理部办理,联系电话:2789351)
(3)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全带,30人以上的,按单位内部不同部门选带30份;二楼劳动关系科办理,联系电话:2789348)
(4)年审时最近一个月的工资表(具有明细工资项目、劳动者签名、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表;银行代发工资的,由银行打印代发的员工花名册并盖章)
(5)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需办理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
(6)社保保险登记证
备注:
(1)只受理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业务,惠城区注册企业请到惠城区劳动保障局办理,惠城区劳动保障局咨询电话:2113021。
(2)国外机构驻惠州办事处(常驻机构等),需要到四楼涉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咨询电话:2789197。
(3)劳动年审费用:50元/户/年;携带储蓄卡/借记卡缴费(非信用卡),不收取现金。
(4)用人单位若变更资料,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说明:
1.操作指引中所指的“来料加工企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
2.操作指引中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的统称。
3.办结时限所列的工作时间指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准确且符合法定要求,递交相关受理部门受理后开始计算。